民事審判實踐中要求親子鑒定的情形: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作親子鑒定。 即在處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時,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親生,為此,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予以確定。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較多,這主要由于男、女雙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 男方提出申請親子鑒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可以在處理婚姻糾紛中處于主動地位; 二是可以不承擔小孩的撫養費,可以不撫養小孩,有的甚至對以前撫養小孩的費用要求女方支付; 三是有的男方認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為其所生這一“心病”。 2、女方主動提出要求作親子鑒定。 在涉及婚姻案件時,女方主動提出其婚內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認可,女方即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女方要撫養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經濟能力; 二是女方另有隱情,如該子女的親生父親為撫養小孩對女方提出要求等。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較少。 3、女方在追索子女的撫養費糾紛中向法庭申請要求確定某男性為該子女的父親,從而提出要求作親子鑒定。 |